“老作坊玉”商标是四川老作坊酒厂独占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2011年9月,本厂人员在市场上发现由贵州南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吴小毛销售的老作坊系列酒,且“老作坊”文字突出,与“老作坊玉”商标在整体上构成相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故老作坊酒厂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南德公司停止对“老作坊玉”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8月13日对此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庭审,贵州南通公司的“黔兴牌”"老作坊"与四川老作坊酒厂的"老作坊玉"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12年8月17日,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给于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德公司、吴小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立即停止侵犯“老作坊玉”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德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老作坊酒厂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